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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场罕见的光学专利攻防战中,73%的专利因“它”被判无效

2025-07-10 11: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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导语业内人士认为,企业在申请专利时,仅公开了有限的具体实施方案,却获得了远超过其实际技术贡献和公开程度的排他权。如何调整专利撰写策略,保护真正的创新,维护大众创新权益,这值得各大企业尤其是高科技龙头企业的重视和反思。
 

2022年,光学行业见证了一场近年来少见的“专利攻防战”。

 

行业龙头舜宇光学率先向行业新秀辰瑞光学发起专利诉讼,辰瑞光学随即提起反诉。2024年,该案迎来了一个令人意外的节点:舜宇光学或因“非法抗拒保全”被处以百万罚款,被南京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列为典型案例(见潮电智库此前报道)。

 

近期,有媒体梳理了这场“专利攻防战”的专利无效情况。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:舜宇针对辰瑞的14件专利发起无效宣告请求,其中13件被做出无效决定,1件舜宇主动撤回;而辰瑞共对舜宇的17件专利发起无效宣告请求,其中被判定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有15件,另外2件辰瑞主动撤回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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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被判定无效的理由中,潮电智库发现一个显著现象:辰瑞针对舜宇的15件被全部或部分无效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中,全部或部分原因涉及A26.4款的有11件,比例高达73%。

 

很多人可能对A26.4不了解,它其实是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四款(以下简称26.4款)。明确申请人对专利权利的主张,需要以说明书为依据,要清楚、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。

 

如果不符合26.4款的要求,则意味着该专利要求的权利保护范围本身不具备合法性、有效性和正当性。

 

26.4款的情况主要为三种。一是概括较大,说明书中实施的方式很具体,但专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随意扩大;二是缺少理论支撑,专利中所述的条件,解决不了专利中阐述的技术问题;第三是缺少必要的技术特征,仅选择少数参数进行保护,导致不应该被保护的技术方案被被纳入其中。

 

事实上,上述各种情形均是专利申请人为了拓展专利保护范围而采取的策略。就这次的案件来看,舜宇可能涉及的情况有两种。例如,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的资料,在对舜宇第202110707630.2号专利的无效决定中,合议评述认为:

 

“其附加技术特征为‘……在所述光轴上的距离TTL与所述成像面上有效像素区域对角线长的一半ImgH满足TTL/ImgH≤1.23’。然而,本专利实施例1-8中,光学成像镜头的TTL/ImgH的值分别为1.18、1.19、1.23、1.21、1.20、1.22、1.23、1.23,均处在1.18至1.23范围内。并未给出小于1.18的实施例,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说明书中无法获得技术手段来实现TTL/ImgH小于1.18的技术方案……根据本专利实施例的上述点值,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概括得出上述趋势。”

 

也就是说,舜宇在对专利进行说明时,仅说明了TTL/ImgH 1.18-1.23之间的技术方案。而在TTL/ImgH<1.18区间范围内,并未说明或者开发出相应技术实现其发明目的,却索要了专利保护。

 

类似的情形,在对舜宇的第201820463323.8号专利的无效决定中,也同样存在。其条件式没有限定上限或者下限,以及条件式数值范围概括较宽,通过超出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概括了更大的保护范围。

 

在这场专利无效攻防战中,涉及26.4款的比例高达73%。这一结果表明,26.4款不仅是一个形式问题,更是一个关键且对专利有效性具有实质性影响的重要条款。

 

 

潮电智库通过更大范围的检索发现,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无效审理部年报所披露,专利申请无效理由中涉及26.4款的比例超过50%。而哪怕是已经获批的专利,在专利诉讼中又有大比例专利因涉及26.4款被判无效。

 

业内人士认为,企业在申请专利时,仅公开了有限的具体实施方案,却获得了远超其实际技术贡献和公开程度的排他权。这种对专利保护范围的随意扩展,类似于巨大的“地雷阵”,其他创新者即使开发出不同甚至更优的技术方案,也可能因为“踩雷”被控侵权,被限制了合法选择权。也会使得公众对专利制度的公平性和价值产生怀疑,削弱整个制度的权威性。

 

如何调整专利撰写策略,保护真正的创新,维护大众创新权益,这值得各大企业尤其是高科技龙头企业的重视和反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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